——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
()浙01民初号
案由
不正当竞争纠纷
合议庭
审判长张书青
审判员闫诗萌
人民陪审员王伟
书记员
方姝荻
当事人
原告: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2号10幢2楼室。法定代表人:赵光*,该公司董事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夏涛、李洪江,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。法定代表人:穆荣均,该公司执行董事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伟,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周丹丹,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一审判决结果
驳回原告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裁判时间
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
涉案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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