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仑山

注册

 
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

企业文化SMART原则在国企纪检工作 [复制链接]

1#
乌鲁木齐治疗白癜风医院 http://m.39.net/pf/a_4603781.html

SMART原则在国企纪检工作考核中的应用

文/韩啸

SMART原则是绩效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原则,最早由彼得·德鲁克在其著作《管理实践》中提出,其中包含五点原则:具体的(Specific)、可衡量的(Measurable)、可达到的(Attainable)、相关性的(Relevant)、有时限的(Time-bound),其能够有效指导绩效考核的建立与更新,从而使其更具科学性与实用性。当前,在全面推进从严治*及反腐败斗争的背景下,各国企都对纪检工作开展了全面而严格的考核,以求不断做实做细并取得实效。作为一种典型的绩效考核,纪检工作考核也应利用好SMART原则,以便于考核工作的自我审视,改进其中的一些问题,促进考核工作思路的转变。

一、当前纪检工作考核中的问题与难点

近几年企业纪检工作发展迅速,但由于步入正轨晚、经验少,很多工作尚待改进,职能空白仍需填补,相应的考核工作也是起步不久,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。

一是某些考核内容不具体、不明确。纪检工作很多是教育性、预防性、思想性、责任性的,一些内容难以明确描述或是分解为具体的工作,很多工作内容及成果难以量化,这都导致了考核缺乏具体性、明确性。二是考核重过程轻结果。纪检工作不同于生产工作,很多成果是隐形的,无法准确衡量。为了便于考核,只能考察是否开展了工作,至于工作效果无法有效衡量,这也造成了某些考核浮于工作表面,难以深挖细查。三是纪检工作内容变化快、差异大,考核工作难兼顾。纪检工作开展尚属探索阶段,很多工作方法尚未成型,工作内容仍需改进,新的工作不断充实,因此单一的考核模式无法完全覆盖快速更新的纪检工作。

二、SMART原则在纪检工作考核中的具体运用

针对上述纪检工作考核中存在的问题,SMART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指导考核工作,以最大程度优化考核内容,提高考核质效。

1考核须是具体的

考核要以特定工作为抓手,切忌笼统。纪检工作中存在很多宏观、宽泛内容,对此需要从抽象的考核内容中提取出明确具体的考核项,这样才具有可考性。以“开展警示教育”工作为例,这种宏观考察目标需要落实到“培训”“测试”“反馈”等可以感知的内容上,才能便于落实,也便于考察。进一步讲,是否符合具体性要求,就是要判断是否符合被考核者的预期与认知。当被考核者看到考核项时知道该如何做,说明考核设计是具体的;当被考核者感到无所适从,说明考核是非具体的。考核具体化,需要考核单位对各项工作具有深刻认识,并能够合理分解工作内容,分步检验工作开展情况。

2考核须是可衡量的

可衡量性是指考核项应当是可以客观测量的,而不是模棱两可的。对于大部分考核项,应该有明确的量化作为判断是否达成目标的依据。量化有益于明确方向,促进目标实现,同时有利于考核的客观公平,避免依赖经验判断和个人喜好。纪检工作不同于生产工作,很多工作内容本身难以量化,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,因此更应加强量化工作以指导考核。在设计考核项时,要尽量避免如“较好完成”“完善”“不到位”等模糊性词语,用“开展次数”“满意度”“完成率”等指标代替。考核项量化,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:量化的标准是否易于测量,比如以满意度作为量化标准,考核过程中开展满意度调研是否高效、公平;量化标准是否能在数据上反映出不同单位在工作上的差异,这种差异是否显著标志着工作质量的差距。只有易于测量、反映客观、凸显差距的量化才是具有意义的。

3考核须是可实现的

可实现性是指考核中的指标在现有条件下是可以完成的,如此才能对考核对象起到激励作用,引导他们完成考核目标。纪检工作考核中也要注意,一些指标对于考核对象而言是否可实现。或者说,若真要实现是否具有显著的收效。过于苛刻的考核指标,往往会让考核流于形式,被考核单位因自知难以达标而放弃某些工作,或简单搞些形式“碰碰运气”,考核的激励作用也就被削弱了。因此纪检工作考核应坚持可实现性,不能本着“一步到位”或“高标准严要求”而设置不切实际的考核标准,挫伤被考核方的积极性。要确保可实现性,需要在考核前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调研,明确哪些是现阶段有可能实现的,哪些是无法实现的,将考核指标的难度务必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,循序渐进。

4考核须具有相关性

相关性是指考核指标需与工作岗位的职能目标有相关性,不同层级的考核指标间具有相关性。换言之,达成考核中某项具体指标,可以证明其所属的工作与目标得到落实,则说明其间具有相关性。当前纪检工作考核重过程轻成果,也是在相关性原则上的缺失。纪检工作的目标是营造清正廉洁的氛围,若只以工作的开展作为工作目标是否达成的评判依据,那很容易造成“认真搞形式,踏实走过场”的状况,考核真实客观性也是存疑的。不可否认的是,工作过程的考核是必要的,但不能成为唯一标准。更多与纪检工作目标强相关的指标需要被挖掘出来,充实考核内容。例如作风情况、员工满意度、干部履职度等,这类指标虽然相较于工作过程而言更难考核,但更精准、科学,值得仔细研究。

5考核须是有时限的

考核时限性是指工作考核目标,以及考核项是有时间限制的,须根据工作任务轻重缓急,拟定出完成目标的时间要求。纪检工作内容多、更新快,考核中也应注重时限性,不断提出新的工作目标,及时更新考核项目。例如,将相关制度建设作为考核项,在制度建设普遍完成后,这项也就失去了指导与督促效果,需要设置新的考核项,例如制度更新、执行情况等,进一步引导工作开展。时限性要求将考核作为一种鞭策手段,不断提高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水平。考核单位要结合纪检工作的发展规划,以及被考核单位工作进度,定期更新考核内容;被考核单位也要树立时限观念,明确每一阶段工作目标,跟上考核进度。

三、SMART原则对纪检工作考核的几点启示

SMART原则并不高深莫测,其作为一个实用工具,让考核者快速对照检验考核设计,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有违原则的问题,从而让整个考核工作科学高效。SMART原则根本目的,是让考核成为一种有效指导工作的手段,成为下级准确贯彻上级要求的途径。除了上文列举的SMART各原则在纪检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与运用,还为纪检工作考核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。

1发挥考核指导引领作用

应当赋予纪检工作考核作为经验指导及工作引领载体的职能,而不仅仅是工作完成度评价手段。这看似理所应当,但需要对原有考核模式进行一定修正。原有的考核模式,是以上级为视角的,以上级的标准要求下级工作,难免会有不理解、不合理、不透明的现象。但指导性的考核,则需要以下级的视角,予以明确的、现实的、循序渐进的考核,不可操之过急,亦不可遮遮掩掩,真正将考核作为引导下级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。

2多方参与纪检考核设计

若要从被考核者的视角设计考核,则需要由被考核者实际参与,形成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间的良性互动。国企纪检工作真正发挥实效的时间不长,积累的经验有限,因此需要上下级共同努力,形成一套科学考核体系。被考核者参与考核设计,可以让考核者掌握被考核者的整体水平、被考核者工作中的难点痛点、被考核者对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,从而让考核设计趋于合理。同时,被考核者也能了解到考核者的设计原意、考核的具体目标等信息,从而更明确地开展工作。

3定制个性化考核模式

未来纪检工作考核,可以尝试定制化、个性化模式。SMART原则中的可实现性与时限性提示我们,同一套考核标准适用于不同水平的被考核单位时,会产生不同的效果。纪检工作在不同单位的开展情况是各异的,有的被考核单位很容易完成的工作在有的单位可能就难以实现,有的单位已实现的目标可能在其他单位还尚需时日。用同一套考核指标去考核,所产生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可能是不同的。因此,可以结合不同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,对他们进行分级分类,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以及完成时限,是实现精细化考核的有益途径。

4过程考核向成果考核转型

当前纪检工作考核虽然是以工作过程考核为主,但是随着考核方式的优化以及对于纪检工作理解的进一步深入,未来将逐步向结果考核发展,辅以过程考核。要做到上述转变,需要在考核的相关性,以及可衡量性上不断改进,明确纪检工作的宗旨目标,将考核指标与纪检工作成效紧密结合起来,并满足衡量科学、反映客观。通过转型,引导被考核单位由完成工作任务向提升工作效果转变,促使其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,激发工作潜能,着力提升工作实效。

SMART原则下的纪检工作考核,是一个不断精进的过程,使其更具合理性、指导性、有效性。要把纪检考核工作提到与纪检工作同等重要程度上,认识到考核对于纪检工作的重要意义,要积极探索新的考核标准、考核方式,探索考核方与被考核方之间的良性互动,让考核工作成为提升纪检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。

END

来源:《中国石油企业》年第9期

责编:胡玮斐主编:姚斌审核:吴夏炎新闻-(姚斌)-(吴夏炎)投稿邮箱:zgsyqx

.
分享 转发
TOP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