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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山之石SMART原则的引入与优化人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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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对基层法官员额调整缺少可操作的方法,解决流弊也需要相应的工具指引,由于法官员额管理类似于管理学意义上的绩效管理,SMART原则作为绩效管理的经典原则,恰能为基层法官员额调整走出困境提供思路。

就绩效管理而言,SMART原则要求目标具体确定,具有指导性(Specific);关键的考评指标能够量化或行为化,可获取和测量(Measurable);所设定目标合理,为管理对象能力所及(Attainable);对牵涉的相关因素,予以综合评价(Relevant);具有特定的时间跨度,确保效率、准确(Timebound)。SMART原则所含括的目标计划、评测标准、能力衡量、关联因素、时间要求等五方面要素,与基层法院员额调整应考量的内容相契合。

SMART原则具有一定优越性,但适用于具体领域时,应当予以优化和完善。法院场域下的基层法官员额管理,具有绩效管理的一般特征,也存在基于审判权运行方式、员额法官职能作用的个性特征。因此,需要形成贴合法院实际、符合员额法官职业特点的SMART原则适用路径。

“定向”——明确导向。只有“当法院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时,收获将更多,而且还能促使其有意识地将事情做得最好。”发挥考评管理的良性指引作用,激发团队内个体的最大潜能,是SMART原则的现实追求,运用到基层法官员额调整,应(1)确保方向准确。调整法官员额在于强调改善而非仅为决定分配,考评须兼顾结果与过程,注重工作实绩,具有前瞻性。(2)明晰启动方式。法官员额调整的主要动机源于法院需求,应据此明确适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,并确定参与主体的职责。(3)形成正向引导。法官员额调整应成为帮助法院、法官进步的手段,需要从有助于法院长期发展、员额法官素能提升的角度去设定目标计划。

“定量”——综合测评,量化指标。SMART原则所体现的考评指标可量化与对相关因素的考量,能够助推程序公正、公开透明,但在法官员额调整考评中,还应注意:(1)实现由“案”转“绩”。员额法官工作,除审判任务外,还存在系列非审判任务。由此,就评测“办案量”与评测“工作绩效”而言,后者考虑了员额法官的全部付出,更为全面且易接受。(2)融入相关因素。法院工作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性司法服务保障需求,法官办案质效与能力也需要同步提升。因此,应将服务地方、评优评先、受到惩戒等因素纳入考评范畴,方显合理。(3)指标具体量化。为便于操作、增强可视性,应确定具体的调整标准,对各项指标测算方法予以明确,达到相应标准时,予以调整,未达到则不予调整。

“定能”——适从能力。从目标适合的角度,对法官员额调整标准的设定,应系员额法官的能力范围。因此,要(1)注重合理预期。调整标准须具有普适性,为员额法官经过努力或是通过能力提升能够达到的目标。(2)避免矛盾考评。须尽量减少因各业务条线工作侧重点差异导致的评测内容冲突,避免出现诸如在要求员额法官办案多多益善的同时,又考核推进多元解纷、压降受案数量的尬境。(3)结合分类管理。根据工作构成,应对兼具管理事务的院庭长与其他员额法官有所区分,实现人员分类考评精确;根据管理需要,可对法官员额予以“动”“静”区分,“静态”员额为基准员额,用于自我管理;“动态”员额为可调员额,满足条件时,用于上级法院调整。

“定时”——阶段施行。SMART原则强调个体作为的效率性,在基层法官员额调整中,体现为确定时段内,达到相应指标值。(1)设定适合周期。应当确定能够全面展示员额法官能力的考评周期,实现业绩的合理评价,促使法院与员额法官按照时序形成针对性举措。(2)预判特殊情形。特殊情况下,会存在法官员额亟需增减的情况,应赋予上级法院临时调整个别法院法官员额的权力,以便及时应对。(3)适时反馈问询。法官员额管理并非一劳永逸,应建立反馈询问机制,既可与下级法院共同探讨改进措施与具体规划,也能便利施行者在后期员额调整中有所借鉴。

-05-:00:00:他山之石:SMART原则的引入与优化/enpproperty本文来源:江苏法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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